乌兰察布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原 常永福被判有期徒刑11年
20-06-14
2020年6月12日,内蒙古自制区鄂尔多斯市中级群众人民法院公然宣判乌兰察布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原 常永福行贿罪、大量财富根源不明罪一案。对被上诉人常永福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置金群众币第一百货商店万元,以大量财富根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确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置金群众币第一百货商店万元。
经审判查明,被上诉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中国共产党县委员会布告,乌兰察布市委常委、文牍长,财政厅主任,副市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功夫,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他人牟取便宜,或运用其权力和位置产生的便当前提,经过其余国度处事职员职务上的动作,为他人牟取不得宜便宜,不法接收他人财物合计群众币716万余元,数额更加宏大,其动作已形成行贿罪;被上诉人常永福家园财富、开销鲜明胜过正当收入,差额更加宏大,对其折合群众币2307万余元财富不许证明根源,已形成大量财富根源不明罪。
鄂尔多斯市中级群众人民法院觉得,被上诉人常永福的动作形成行贿罪、大量财富根源不明罪,应照章惩办。基于被上诉人常永福具备投案情节,伏罪悔罪,主动退缴赃款赃物,在案尚有封闭、逮捕、停止的财物可供追缴后上缴国库,照章对其给予减少、从轻处置。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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