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我们
村民向辽宁省政府民心网作了“前阳镇政府处理农民信访程序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投诉:
我们是东港市前阳镇石佛村一组村民,6月25日我们7名村民代表我组大部分村民依法向前阳镇政府信访办提出书面诉求如下:
一、 依法确认前阳镇政府做出的《关于纠正石佛村把土地征用安置费和补偿费分给村民的处理意见》的法律权限,向石佛村委会正式申明其内容仅仅是对于村委会的工作指导,不能做为解决与村民合同纠纷的法定依据。
二、 依法确认前阳镇经管站做出的《关于石佛村与一组村民签订土地占用协议未能履行的调查报告》的真伪及与石佛村委会的法律关系,明确其不能做为村委会解决与村民合同纠纷的法定依据。
三、 依法指导石佛村委会正确行使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合理解决与村民之间的补偿合同矛盾纠纷。
信访办先是让我们找经管站领导,在经管站领导明确表示他解决不了我们的问题后,信访办留下了我们全部的信访材料并做了登记,但是没有向我们出具受理告知书,8月7日上午,信访办在与我们电话沟通中表示,希望我们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我们表示不能认同镇政府的看法,并于8月15日向信访办递交了一份《关于石佛村一组村民与村委会合同纠纷不宜走法律程序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8月24日是我们信访事项办结的最后期限,上午我们给信访办打电话询问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信访办在电话中回复说,还让我们去找经管站,我们说经管站已经说了他们解决不了我们的问题,信访办又说让我们走法律程序,当我说让我们走法律程序是一种无理要求时,信访办说这样他们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了,当我们要求信访办把他们的意见给我们作一个书面的处理意见书给我们时,他们立刻回绝了我们的合理要求。
我们村民认为前阳镇政府信访办的做法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我们的信访事项后,没有给我们出具受理答复书,在60日的办结期限内,没有按规定给我们送达处理意见书或延期告知书,无端地拒绝了村民合情合理合法的信访诉求,是一种明显的官僚主义行政不作为,我们强烈要求上级相关部门能够对这种不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懒政行为给予检查监督, 责令其改正错误,敬畏法律,严格按照信访制度条例办事,正视访民合情合理合法的信访诉求,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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