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鲁木齐市群众人民法院实行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鲁木齐市群众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2刑初3124号
公诉构造义乌鲁木齐市群众查看院。
被上诉人杨某。因涉嫌拒不实行裁决、裁治罪于2016年8月1日被义乌鲁木齐市警察局刑事逮捕,同庚8月8日变换为取证候审。
义乌鲁木齐市群众查看院以义检刑诉[2016]3110号告状书控告被上诉人杨智萍犯拒不实行裁决、裁治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权后,在词讼进程中公诉构造以需弥补证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杨某的告状。
本院觉得,公诉构造诉求撤回告状的乞求适合法令规则,应予承诺。按照最高群众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群众民主国刑事词讼法〉的证明》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则,裁定如次:
承诺公诉构造义乌鲁木齐市群众查看院撤回诉讼。
审 判 长 张 琪
群众陪审员 朱堂辉
群众陪审员 吴廷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何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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