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
记者:深津社是安阳县北郭乡农民,身份证号410522197210317772电话。 15515065984
知情人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李强、常博认为本案不公平
一、举报原因
1、2017年3月29日,中介介绍我和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5日和8日,我的贷款获批发放。
2、2017年5月9日,卖方故意隐瞒合同中有“契税收据”的事实,导致转让所有权时多交契税36400元;发生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017年6月我向文峰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王宁法官依法裁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我赢了这个案子。
3、但是,安阳中院发回再审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继续履行?被解除了吗?是否符合取消条件?一审法官为了保护房屋卖方的利益,徇私舞弊。在过去的三年里,我不仅打了五场官司,还做出了五次不同的判决。李强法官、常波法官认定合同有效,但于2017年5月9日决定解除合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20年2月,本人再次上诉至安阳中院。结果将是不可预测的,它给我的家人带来了破坏。
2、尊敬的各位领导:
1, 2017年5月9日-我与卖家发生纠纷。过错是因为卖方隐瞒了不正当税收收据,足以证明过错方是卖方,我是守约方。
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果断解除。在约定的解除权范围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从未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或达成任何协议、承诺、记录等终止合同;到目前为止,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押金、首付、中介费都没有退给我,一审还没结束,房子装修就搬进来了,太骗人了。
3、法官李强、常博仅对与卖方及中介人的合同解除作出判决,并无其他证据支持该合同。这严重违反了证据适用规则,判决结果难以说服公众,严重不公平。
发誓要死,要求上级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记者:深金社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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